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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10-14

通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十二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2]51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加快退出落后产能,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加快推进属地范围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发展替代产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落后产能工业企业退出后的实际效果,对承担淘汰退出任务的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与考核指标挂钩方式,按用工人数、占地面积和税收指标等实际情况,对承担企业退出任务的主体单位给予奖励。对属地政府在完成年度任务的情况下,按照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数量给予奖励。

第三条退出落后产能工业企业和属地政府的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落后产能工业企业为在通州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落后产能工业企业。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全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任务的属地政府。

已经享受拆迁补偿政策的企业以及无实际生产环节的退出企业,均不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范围内。

第七条奖励方式

以资金拨付的方式,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及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给予支持。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奖励条件

(一)企业。

1.已列入年度退出工作计划的;

2.已完成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并通过属地政府认可的;

3.已完成主要生产设备拆除且无生产能力的;

4.当年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经营项目变更的。

(二)属地政府。

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任务。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一)企业。

依据关停企业税收贡献、用工人数和占地规模三项指标,确定给予一次性15万、30万、50万和60万四个档次的区级财政奖励,按照税收贡献(50分)、用工人数(50分)和占地规模(50分)三项指标综合得分情况确定奖励档次,其中税收贡献以退出企业上一年度缴税凭证为准,用工人数以人力社保局给予退出企业出具社保证明为准。重点鼓励落后产能企业整体退出,环节退出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

评分标准:

税收贡献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得50分;在20万元(含)到30万元的企业得40分;在10万元(含)到20万元的企业得30分;在5万元(含)到10万元的企业得20分;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得10分。

用工人数超过70人(含)以上的企业得50分;在50人(含)到70人的企业得40分;在25人(含)到50人的企业得30分;在10人(含)到25人的企业得20分;在10人以下、2人以上(含)的企业得10分。

占地面积超过30亩(含)以上的企业得50分;在20亩(含)到30亩的企业得40分;在10亩(含)到20亩的企业得30分;在5亩(含)到10亩的企业得20分;在5亩以下的企业得10分。

企业综合得分等于税收贡献、用工人数、占地面积三项得分相加之和。综合得分超过120分(含)以上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标准;在100分(含)到120分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标准;在80分(含)到100分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标准;在80分以下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标准。其中三项指标有缺项的,每缺一项相应扣除5万元。

节能减排贡献特别大、情况特殊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批准,退出奖励方式、额度和标准另行确定。

(二)属地政府。

1.完成年度计划的且淘汰企业超过10家(含),按计划内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属地政府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且淘汰企业超过5家(含)但不足10家的,按计划内每户1.5万元的标准给予属地政府奖励;完成年度计划的且淘汰企业不足5家的,按计划内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属地政府奖励。

2.对受淘汰退出工作影响税收比较大的乡镇,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比照上年度相应企业上缴税收所形成的财力给予支持。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检查验收

企业完成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后,先由属地政府对该企业相关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认企业完成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相关工作后,报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

通过验收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属地政府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由属地政府审查合格后,统一报送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属地政府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奖励资金的请示。

(二)属地政府出具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验收报告书。

(三)退出企业向属地政府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四)职工再就业安置方案。

(五)企业上年度缴税凭证,企业用工人数社保证明。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属地政府出具企业用地证明。

(八)其他。

第十三条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属地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企业的方案和奖励属地政府的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合格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对符合市级奖励资金政策标准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三高”退出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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